目前,正在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擬對現行《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7個法律適用問題作出解釋。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即將做出的這些法律解釋中,絕大多數是根據立法後的現實情況發展,對《刑法》做了擴張性的有罪解釋,如將騙取醫保列入詐騙罪的範疇,但也有一項無罪解釋,即,在一般情況下,不再追究虛報註冊資本罪、虛假出資和抽逃出資罪(以下簡稱“兩虛一逃”犯罪),除非涉及法律明確規定的資本實繳制公司。
  去年我國就開始實施公司註冊資本的認繳制改革,因此,作為“兩虛一逃”犯罪基礎的公司註冊資金實繳登記制也就不存在了。毛之不存,皮將焉附?在認繳制改革之後,停止追究“兩虛一逃”犯罪是必然的,這才能體現法律的統一性。
  雖然早在去年3月認繳制改革就已啟動,但目前仍有大量“兩虛一逃”犯罪案件還在偵辦、審理中。如果全國人大常委會這次通過相關的法律解釋,這意味著很多因上述原因被偵辦羈押人員將脫罪。
  此前,“兩虛一逃”罪在一定程度上淪為“口袋罪”。所謂“口袋罪”,系指罪狀描述不清楚,構成要件不明確,進退兩可(退一步可無罪釋放、進一步可捕可判)的模糊罪名。類似的“口袋罪”由擴大而終至濫用,幾乎是必然的。
  也正因公司註冊資金實繳登記制積弊日深,成為中國經濟發展的桎梏,所以去年中國毅然啟動了相關改革。去年3月,全國人大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中明確:要求將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去年10月25日,李克強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推進公司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降低創業成本,激發社會投資活力。去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公司法》,將註冊資本的實繳登記制度改為認繳登記制度,註冊公司沒有了註冊資本的限制。
  本來,隨著新《公司法》的修改,基於實繳制的《刑法》第158條和159條所規定的虛報註冊資本罪、虛假出資罪和抽逃出資罪這三個罪名,應當立即宣告失效。然而遺憾的是,自去年12月28日以來,不少地方的司法機關卻沒有及時踩剎車。他們的藉口是:《公司法》是《公司法》,《刑法》是《刑法》,《公司法》修改了,《刑法》沒修改,所以還得執行。問題是,虛報註冊資本等行為作為法定犯罪,《公司法》是其指引法(或稱上游法),當指引法被修改失效後,上游法律已不存在,下游法律當然自然失效。尤其是涉及刑事責任的條款,本身即有罪刑法定及無罪推定的原則約束。
  我們期待全國人大常委會這次能及時通過法律解釋,讓《刑法》和《公司法》按一個調門唱歌,讓《刑法》跟上改革的步伐,及時杜絕“口袋罪”,激發市場活力。這才能避免個別地方利用虛報註冊資本罪搞“選擇性刑罰”,惡意報複企業家。(作者張培鴻,摘編自昨天《東方早報》)  (原標題:[推薦]別讓“慣性”傷害認繳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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