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記者 黃潔 實習生張雪泓
  北京市通州區環保局在巡查中發現轄區內某餐飲公司在正常營業情況下,油煙凈化器未正常運行,油煙直排,污染環境,對其作出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該餐飲公司不服處罰決定,認為環保局在未對空氣質量做任何檢測的情況下就作出最高額罰款的行政行為明顯不當,將環保局告上法庭。今天上午,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一審駁回了原告餐飲公司的訴訟請求。
  據瞭解,2014年2月22日,環保局的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某餐飲公司在正常營業的情況下,存在油煙凈化器未運行,油煙直排的違法行為,造成環境污染。環保局認為該餐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規定,責令餐飲公司立即改正,並處罰款5萬元。但餐飲公司卻堅持認為,環保局未對環境數據進行監測,僅依據油煙凈化器未正常工作之事實作出處罰決定,程序違法。
  今天庭上,通州區環保局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排污單位不正常使用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拆除、閑置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情節嚴重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規定,未經任何油煙凈化設施凈化的油煙排放為無組織排放;飲食業單位必須安裝油煙凈化設施並保證操作期間按要求運行,油煙無組織排放視同超標。據此,原告明顯存在違法行為。環保局的處罰並無不當。
  法院審理認為,餐飲公司違法行為發生在全市空氣重污染應急橙色預警期間,違法行為影響惡劣,在法定裁量幅度內環保局對其作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罰款5萬元的處罰決定並無不當,駁回了原告餐飲公司的訴訟請求,維持被告北京市通州區環境保護局作出的處罰決定。  (原標題:餐飲公司直排油煙被罰 狀告環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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